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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险保安护航共富|浙江法院打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3-27 09:08:28 |   作者: 企鹅电竞在线直播入口

  安全生产不仅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也事关社会的安全稳定。近年来,浙江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落实省委除险保安决策部署,充分的发挥审判职能,有力护航安全生产。浙江高院从全省法院近年来审结的案件中选取发布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以期进一步加大对危害生产安全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1.违反有限空间作业相关安全规定,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海宁市杨某某、周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2.在生产活动中违规倾倒渣土危及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绍兴市越城区王某某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明知是内河船舶却非法从事海上运营,又雇佣无证人员上船服务,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嵊泗县张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4.私接私改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湖州市吴兴区吴某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

  5.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分——慈溪市叶某其、叶某丁重大责任事故案

  6.重大责任事故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区分——杭州市聂某某、马某某、谢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7.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行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购买假证书做相关操作施工发生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永嘉县徐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8.雇佣未取得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实施拆除彩钢瓦的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一人死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武义县邵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9.直接从事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管理人员未作劝阻致一人死亡,均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缙云县李某某、曹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10.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责任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仙居县万某某、成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违反有限空间作业相关安全规定,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海宁市杨某某、周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成立,被告人杨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主管公司业务,主要负责产品生产、研发技术以及人事管理;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原材料采购及公司财务等内容。2021年7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在未制定清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亦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有关安全规定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杨某某擅自安排公司员工对地下水池开展清淤作业,致使被害人周某清、龙某某等5人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最终造成被害人龙某某等4人死亡,被害人周某清受伤的生产安全事故。二被告人都有自首情节。事故发生后,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对死者龙某某等人的亲属及死者周某清进行了民事赔(补)偿,二被告人取得了对方谅解。

  海宁法院经审理,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系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有关安全规定而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此类事故特点:负有有限空间管理职责的责任人员履职不到位;作业人员对有限空间概念陌生,无法认清相应空间的危害性;营救人员相关知识匮乏,也许会出现少数人发生意外,多数人营救时死亡的结果;救援设备缺失。此类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人员应对整体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而非仅限于因直接从事作业而受害的人员。本案中,因生产、管理责任人员作业前后从未落实公司安全规定,也从未制定操作规程及应急措施,等待作业的人员在看到事故发生后,采取救治措施不当而一同遭受伤害,导致伤亡人数较多,责任人员应对事故全部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系对涉案作业负有组织、指挥及管理职责的负责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在生产活动中违规倾倒渣土危及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绍兴市越城区王某某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俞某经合谋,决定在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二号闸西钱塘江一线海塘护塘地上倾倒渣土。经被告人蒋某某、陈某某、朱某参与,在护塘地上开挖出总面积达1716平方米的4处深沟,为倾倒渣土作准备。同时,经渣土中介王某乙介绍,由周某管理的渣土车队前来倾倒渣土。期间,为方便挖机将渣土转运至护塘地深沟,实施工程人员在海塘堤坝背水坡上挖掘7m*4m*2.5m的深坑作为“中转站”。7月10日晚,在未经审批情况下,渣土车队在上述地点倾倒渣土,至次日上午,渣土车队共计倾倒渣土43车,渣土均被堆弃在护塘地上。经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评估,上述背坡弃土范围较大,且海塘背坡和护塘地存在挖坑,破坏海塘堤身原始断面,直接影响了海塘防渗和稳定安全。为确保遭破坏海塘背坡及护塘地正常运行安全,绍兴市越城区水利局根据《安全影响评价报告》于2021年1月组织涉案海塘修复工程招投标并启动海塘修复工程。截至庭审之日,海塘修复工程已完成。各被告人和部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预缴了修复海塘的款项。

  越城法院经审理,认定五被告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适用缓刑;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分别连带赔偿海塘修复费用人民币23万余元和4万余元并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钱塘江海塘为抵御钱塘江江水潮汐之患而修筑,维系着数百万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系全省首例危害公共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件社会影响重大,审理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期间联合公诉机关、水利局两次前往现场实地踏勘,并督促责任部门在汛期来临之前完成对受损一线海塘修复工程。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充分释法说理,最终五被告人认罪认罚,与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主动缴纳海塘修复款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明知是内河船舶却非法从事海上运营,又雇佣无证人员上船服务,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嵊泗县张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嵊泗县被告人张某作为内河船“正安9”船舶实际营运人,和其父亲张某某(失踪)明知该船舶系内河干货船,船舶国籍证书、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失效情况下,决定运输海砂进行倒卖。二人共同前往福建连江查看“正安9”船舶做开航前准备工作,同时雇佣吕某某(船长)、翟某某等船员上船工作,并由张某某上船管理业务。由张某向船员发放工资,向船长、张某某发送海砂装载、卸载地点等信息来指挥海砂买卖事宜。

  2021年7月,吕某某等船员在得知贩卖海砂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后离开。被告人张某遂又安排无货船船员适任证书的邵某(已死亡)、邵某某(已死亡)、王某某(通过中介介绍,已死亡)上船,继续从事非法海砂倒卖业务。2021年10月27日,“正安9”轮从福建海域载运海砂开航,航行期间船舶关闭AIS系统,于10月29日抵达舟山浪岗山西北水域抛锚待命,11月8日凌晨,因遭遇恶劣天气,受风浪影响,货舱进水导致船舶沉没,造成3人死亡、1人失踪。

  嵊泗法院经审理,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本案中的被告人张某指示他人代签合同,也并未随船经营,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又通过他人赔偿受害人损失,试图造成自己亦是受害人的假象,但通过多方证据证实其系“正安9”实际营运人,并在船舶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明知是内河船舶却非法从事海上运营,又雇佣无证人员上船服务,因而发生3人死亡、1人失踪的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私接私改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湖州市吴兴区吴某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

  2020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因承包湖州市吴兴区某餐厅需使用燃气,未经申报批准和设计,联系并授意李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对湖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预留的天然气阀门(该餐厅北侧宿舍楼西面墙边)私自施工,由黄某某等人通过焊接、切割、拆卸的方式将预留阀门内的天然气直接接入餐厅食堂使用,直至2021年6月3日被湖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检查发现。经查,该工程未向湖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报备和验收,李某某、黄某某等人均不具备相关工作资质,私接管道通过外墙以及空中架设方式进入餐厅,接入的天然气为中压天然气,未经减压设备处理,该餐厅北面为公司宿舍楼,餐厅楼上为公司办公室,食堂平时就餐人数众多,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危害公共安全。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湖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6872元,气款已结清。

  吴兴法院经审理,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燃气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个人和企业用气应当通过规定程序向燃气公司申请办理开通手续,由专人上门服务。但在真实的生活中,仍有不少人为贪图便利,私接私改燃气管道和盗窃天然气,不仅危害自身和别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还有可能引发燃气泄漏甚至爆炸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本案中,被告人等人私接天然气管道用于厨房使用,该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区域,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出资指使他人参与犯罪,考虑其系初犯且已经赔偿经济损失,对其判处缓刑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分——慈溪市叶某其、叶某丁重大责任事故案

  被告人叶某其在无焊接操作资质的情况下,于2020年11月29日13时许,在未设置保护措施的宁波市某电器有限公司6号楼二层区域,进行焊接作业,焊渣掉落引燃下方一层南区退货仓库的夹层区域,致火灾发生,造成该公司6号楼及相邻部分区域、生产设备、原材料等损毁。被告人叶某丁作为宁波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管理者,违反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未对本企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疏于管理,任由无焊接操作资质的被告人叶某其进行焊接作业。经慈溪市消防救援大队委托,宁波恒威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进行火灾损失评估,宁波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房屋财产直接损失评价估计价格为人民币7817922元。案发后,叶某其已取得宁波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的谅解。

  慈溪法院经审理,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叶某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叶某丁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都有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且行为人对重大事故的发生都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但二者有明显区别:一是犯罪主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别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主管与直接管理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人员,一般不包括普通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范围要广,包括一般职工。二是客观方面的行为方法不一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是一种不作为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是作为形式的犯罪。本案中,被告人违反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无资质作业,已严重危害了生产安全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这其中既有管理人员的管理不作为,也有一般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因此依据相关嫌疑犯的主体身份、行为特征等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区分——杭州市聂某某、马某某、谢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2021年5月11日,杭州钱塘医疗门诊部出现闪光和燃烧,后现场形成稳定的燃烧和明显的浓烟。火势由二楼门诊部西药房蔓延至大厅收银台,明火高温将收银台边通往疏散楼梯间的玻璃门烧损,热烟气迅速通过疏散楼梯向上蔓延至位于5楼、6楼的杭州柏轩酒店有限公司长租公寓(花麦地酒店公寓)内走道,进而从各公寓租户门缝蔓延至房间,导致董某某和王某某死亡,苟某某等多人受伤,并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733287元。经认定,杭州钱塘医疗门诊部火灾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起火原因系电气故障。

  经查,被告人聂某某、马某某作为该门诊部出资人,直接负责日常经营和管理,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装修备案,对消防安全工作检查、监督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作为杭州柏轩酒店有限公司(花麦地酒店公寓)法定代表人、股东,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擅自将办公性质的5楼用房用于长租公寓对外出租,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装修备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告人某某、马某某、谢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西湖法院经审理,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聂某某、马某某、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本案所涉火灾事故发生前,确有相关消防部门人员对该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地进行检查,但该次检查并非正式检查,检查人员既未出具正式的责令整改文书,又未通知明确的整改期限要求,同时行为人在上述检查后已针对部分隐患进行了整改,而其余隐患的整改在短时间内存在客观上的困难,故本案难以认定行为人拒绝执行改正措施。此外,由于本案上述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此最终认定三被告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行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购买假证书进行操作施工发生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永嘉县徐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19年4、5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到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C03-18、C03-19、C03-24地块建设项目工地务工,在未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种行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下,通过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建筑施工特种行业操作资格证书。经查,其购买的建筑施工特种行业操作资格证系假证。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无证的情况下操作该工地塔吊施工,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事故中塔吊吊钩脱落,造成被害人牛某某死亡。2020年5月20日,永嘉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140万元人民币。

  永嘉法院经审理,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本案被告人徐某某作为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在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行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购买假证,并在工地从事塔吊施工,造成一人死亡的伤亡事故,其业务过失行为是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且其故意购买假证侵害国家机关证件公共信用法益,应当对其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

  雇佣未取得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实施拆除彩钢瓦的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一人死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武义县邵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邵某以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永康东城分公司的名义与浙江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拆装钢构协议。同年1月16日,邵某作为实际施工方,在未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在施工前也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与落实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雇佣了无相应特种作业资质的盛某某等人,对浙江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3号车间与5号车间之间的钢结构顶部的彩钢瓦进行拆除。当日14时40分许,盛某某因不慎踩至承重力较小的采光瓦,导致采光瓦破碎,从棚顶坠落当场死亡。经查,该起事故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邵某承担主要责任。

  近年来,在厂房拆装过程中,施工方自身无资质或雇佣无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进行作业的现象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该类事故后果一般均较为严重,容易引发信访风险和不稳定因素,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从事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管理人员未作劝阻致一人死亡,均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缙云县李某某、曹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被告人李某某系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贸公司)气站的工作人员,被告人曹某某系公司负责基建升级改造的主管人员。公司因熔炼车间需要进行基建升级,遂安排曹某某组织人员完成。2022年1月15日15时许,曹某某组织李某某、被害人胡某某(临时工)等人在熔炼车间门口拌水泥。李某某为提高效率,在没有取得装载车操作证的情况下驾驶装载车进行水泥翻拌,曹某某看到后未对此予以阻止,并与胡某某在一旁对水泥进行加水。翻拌好水泥后,李某某驾驶装载车在倒车过程中将胡某某挤压到墙上,导致胡某某腹部受伤。后胡某某于2022年1 月16日死亡。经鉴定,胡某某系腹部损伤大出血死亡。案发后,二被告人投案自首。某工贸公司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缙云法院经审理,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曹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与曹某某分别为从事作业人员与指挥管理人员,李某某不遵守操作规程、无证操作装载车,而曹某某在作业管理方面的不作为,均系疏忽大意的过失。本案的判决不仅是对实际作业人员的判罚,也是对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管理不作为的处罚,警示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义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责任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仙居县万某某、成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2020年7月27日,浙江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三车间过滤洗涤干燥机E03018(案发时已超设备预计使用年限)发生故障,导致设备内正丁醇溶剂泄漏与空气混合并遇明火发生爆炸,事故造成林某某、张某某死亡的难以处理的后果。经查,其中被告人万某某作为三车间设备员,未充分履职,对事故设备日常管理不到位,未认真开展事故设备检查工作,未全面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在事故设备安全设计预期使用寿命到期后,未按相关手续申报办理,未能保证事故设备正常运行;被告人成某某作为分管设备工程部设备总监,领导设备工程部工作不力,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对事故设备进行全面检修,导致事故发生。

  仙居法院经审理,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负有安全管理义务的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人员伤亡的刑事案件。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特别是在高危行业,安全管理极其重要,本案被告人作为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理应深知其中利害,但依然发生事故,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足以给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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